2023年7月13日,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对你单位总排放口的废水进行采样,根据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于2023年7月1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南环检【2023】水监134号)结果显示:总磷浓度为1.13mg/L,超出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B标准(总磷≤1mg/L)。
2023年7月14日,执法人员送达水样检测报告(南环检【2023】水监134号)并在你单位职工陈新建陪同下依法对你单位做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排水口正在排水。生产设备主要有:粗格栅2台、潜水泵3台(2用1备)、细格栅2台、砂水分离器1套、浆液分离机1套、提砂泵1套、电磁流量计1套、表曝机4台、可调节堰8台、潜水搅拌4台、周边桥式吸泥机2台、明渠式紫外线备)、搅拌机2台、一体化带式浓缩脱水机2套(1用1备)、在线套。执法人员在你单位职工陈新建的陪同下对2023年7月13日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取样位置做确认。
1.2023年7月14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1年7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3年7月14日现场勘验附图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生产布局及采样位置情况。
7.2023年7月13日现场采取水样监测报告(南环检【2023】水监134号)及送达回执。
8.2023年7月14日现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职工陈新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超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行为。
我局将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情况做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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