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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证处理流程(请求探矿官僚阐明手续)

发布时间:2024-02-07 来源: 产品中心

  我的煤炭网新闻综合信息选矿常识采矿权证处理流程(请求探矿官僚阐明手续)

  采矿权请求人在请求划定矿区规模前,应当依照《企业名挂号管理条例》的规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矿山企业名预先核准挂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获得矿山企业名使用权后,开办矿山企业的采矿权请求人应当依照《矿产资源挖掘挂号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则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向相应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矿挂号机关)请求划定矿区规模。

  采矿权请求人开办矿山企业,应当持采矿挂号机关划定矿区规模的同意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企业法人挂号,收取营业执照。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挂号,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依照《矿产资源采矿挂号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则处理采矿挂号。获得采矿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矿山企业的开发建造和矿产资源的挖掘活动。

  已建立的企业请求采矿权,应当依照《矿产资源挖掘挂号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则,到相应的采矿挂号机关获得划定矿区规模的同意,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改变挂号,持换发的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处理采矿挂号,收取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