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兴公司从开阳公司处花费15000元购买了30台极4路由器,型号为HC5962。后盛兴公司发现路由器产品外包装和商品铭牌上未依照国家法规规定标注无线电型号核准代码。现盛兴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开阳公司返还15000元货款。
盛兴公司诉称,其从开阳公司处购买了30台极4路由器,型号HC5962,共计15000元。后盛兴公司发现该极4路由器的产品外包装和商品铭牌上未依照国家法规规定标注无线电型号核准代码,并且在中国无线电管理网站也没有查询到该款路由器的无线电型号核准认证信息,所以该款路由器是行政法规中明令禁止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故盛兴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开阳公司返还货款1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盛兴公司从开阳公司处购买涉案产品,开阳公司收取盛兴公司货款,双方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条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等法律和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第44条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生产或者进口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43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并在设备上标注型号核准代码”。
在本案中,涉案路由器上没有标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且在中国无线电管理网站也没有查询到该款型号路由器的无线电型号核准信息。开阳公司交付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导致盛兴公司购买案涉产品的合同目的没办法实现。最终,法院判决解除买卖合同、开阳公司返还盛兴公司货款15000元。
买卖合同中,如若买卖双方对合同标的物质量等不进行明确要求,并不代表买方对标的物没有一点质量发展要求。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对质量发展要求不明确的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故即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卖方供应的标的物应当符合相应标准,否则可能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本案中,买卖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因为标的物系特殊性物品,其规格标准应当符合相应法律及规章的要求。现卖方企业来提供的标的物未依规标注型号核准代码,构成根本违约,故法院判决支持了买方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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